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提高我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四川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应急采购,药品、物资配送,设备维护维修、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医院计划性工作等除外。
本院医务人员及上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二、接待管理
医院指定专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负责接待管理,确保接待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一)接待管理部门
由药剂科、设备科、耗材采购办分别负责所涉领域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二)接待时间、地点及人员
1.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三下午14:30—17:00(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2.接待地点:第二综合楼十四楼会议室。
3.参加接待人员:由药剂科、设备科、耗材采购办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分管院领导、院纪检办、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三)接待预约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需提前5个工作日在南江县妇幼保健院网站下载填写《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预约申请表》(附件1)及《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2),提出预约申请及备案,发送至医药产品归口部门电子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药剂科邮箱:1979126941##qq.com电话0827-8606092
设备科邮箱:1139209543##qq.com电话0827-8621609
耗材采购办:153084026##qq.com 电话0827-8621609
1.医药代表预约前需向医药产品归口部门提交《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2.医药产品归口部门根据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登记,对接备案及预约接待事宜,并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及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诚信记录,建立诚信档案,至少在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医药代表来访事宜。并做好接待登记表(详见附件3)。
3.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代表需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医药产品归口部门确认后,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详见附件4)。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五)接待方式
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三、接待要求
1.接待管理归属部门要做好接待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接待管理归属部门及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向医药代表提供医院医用耗材、药品产品信息和使用等相关数据信息;禁止另行安排时间和地点接待医药代表。
3.除接待管理归属部门组织接待外,禁止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
4.各科室做好监督管理,禁止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推介活动。如发现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接触医务人员的,应拒绝接待并及时汇报医院纪检办。
5.医药代表应严格遵守医院接待归属管理要求,未预约者一律不予接待,严禁私自进入医院各科室开展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严禁私自联系非管理部门打探医院内部消息、数据。若有违反,将予驱离、约谈并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影响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将报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6.医务人员如若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告知保卫科予以驱离,并于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7.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8.药剂科、设备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9.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药剂科、设备科、耗材采购办分别负责记录并保管,每年12月31日将全年的接待记录和《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交院纪检办统一归档和管理。
四、监督管理
1.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科及医院纪检部门同意,并在医务科人员及医院纪检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2.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