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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献血者权益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9日浏览:6353


一、献血者三免政策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无偿献血激励机制,激励广大市民献 血热情,营造全社会尊重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我市于2023 年10月出台《巴中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巴中 市无偿献血者“三免 ”政策的通知》,为我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 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励的个人办理“热血卡 ”,在全市范围内 享受“三免 ”政策。

(一)“三免”政策内容

对已获得国家表彰的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捐献造血 干细胞奖者本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交政府主办的公 园和风景区等场所门票费、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 及诊查费。

(二)享受“三免”对象

凡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表彰的以 下五类人员可申领“热血卡 ”作为享受“三免 ”政策的凭证,实 行分类有效期管理。

1.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获得者, “热血卡 ”有效期3年。

2.国家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获得者,“热血卡 ”终生有效。

3.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热血卡 ”终生有效。

4.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获得者,“热血卡 ”有效期3年。

5.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获得者,“热血卡 ”有效期3年。

(三)三免“热血卡”的申领流程

1. 自愿申办。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可现场(各采血点和市中 心血站业务管理科)或通过电话(0827-5253563)在巴中市中心 血站自愿申领“热血卡 ”。 申领方式:通过添加微信号18116727301或添加QQ号1925775125或通过qq邮箱1925775125@qq.com发送申领资料。 申领资料:包括姓名、 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热血卡 ”领取地(如: 巴州区、恩 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及近期1寸红底电子照片 (发送原图)。按照自愿申办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送 资料即可申领。其中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获得 者及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获得者除申领资料外 还需提供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审核制作。由巴中市中心血站根据获奖人员申请及国家表 彰情况,定期收集汇总申领人员名单并对外公示,统一制作“热 血卡 ”。

3.使用管理。“热血卡 ”仅限于持卡者本人在市内使用。获 奖人员若在有效期获得新的奖项,可凭相关依据申请更换或升级 对应效期的“热血卡 ”。

二、献血者优先用血权益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  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 号)》 的通知要求,鼓励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在保障急  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  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享受优先用血政策。

三、献血者用血退费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等规定,我市出台了《巴中市卫生健康委、 巴中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巴中市公民医疗用血退费管理办法(2020 试行版)>  的通知(巴市卫通〔2020〕15 号)》 并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  起执行。

(一)用血退费的相关政策

1.无偿献血的公民可享受的退费政策。

(1)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 用血;

(2)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3)累计献血量超过 800 毫升的(包括 800 毫升),终 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可 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3.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或子女用血退费扣减后存余血量 为无偿献血者本人可享受的免费用血量。献血者原献血量超过 了 800 毫升,但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使用扣减血量后存余血量 如不足 800 毫升的,献血者本人不再享受终身无偿献血无限量 用血政策;本人免费用血已超过献血量的,亲属不再享受免费 用血政策。

4.享受献血后优惠政策,必须是献血在前享受优惠政策 在后。

5. 同一人既可以享受献血后优惠政策又可以享受不符合 献血条件优惠政策时,应先抵扣献血量,其余部分再享受单倍 用血。

6.退费标准按血站供医院价格执行。临床医疗用血退费 一律在出院后一年内办理退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办理用血退费所需资料

1.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后办理退费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献血证复印件(经 核对信息无误的),或市中心血站出具的献血证明原件。

(3)临床用血发票:

①省内票据:签注医保血费报销情况的出院发票报销联 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需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②省外票据:出院发票报销联复印件加盖鲜章(输血费 用需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4)用血证明单(特殊情况下医院收费明细可代替用血 证明单)。

(5)住院费用结算表。

2.无偿献血者配偶、子女、父母用血后办理退费需提交 以下资料:

(1)本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献血证复印件(经 核对信息无误的),或市中心血站出具的献血证明原件。

(3)临床用血发票:

①省内票据:签注医保血费报销情况的出院发票报销联 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需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②省外票据:出院发票报销联复印件加盖鲜章(输血费 用需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4)用血证明单(特殊情况下医院收费明细可代替用血 证明单)。

(5)住院费用结算表。

(6)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 口簿或 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

3.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患者(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和五十五周 岁以上的患者,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 血的患者。)用血后办理退费需提交资料:

(1)用血者、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临床用血发票:

①省内票据:签注医保血费报销情况的出院发票报销联 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需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②省外票据:出院发票报销联复印件加盖鲜章(输血费 用需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3)用血证明单(特殊情况下医院收费明细可代替用血 证明单)。

(4)住院费用结算表。

(5)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的患者需提 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证(出院诊断)或病情证明。

(三)用血退费的办理

1.全市共计 24 家 2 级以上医疗机构(附后)和市中心 血站安装直报系统(区域用血费用减免平台)为临床用血后 满足报销条件的患者直接在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医疗用血退 费事项;没有安装直报系统的用血医疗机构在辖区内人民医 院(储血点)医保结算窗口报销。

2.省内异地用血退费。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后,可自行选 择在献血地或用血地办理退费,具体按照《四川省方便无偿 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选择在我 市办理退费的需到市中心血站按照相关政策办理退费报销 事宜。

3.省外异地用血退费。

(1)省外异地用血退费在户籍所在地人民医院(储血点)医保结算窗口按照相关政策报销。

(2)在省外献血我市用血时,收取血液费用中的双倍 部分在我市办理退费,收取血液费中的成本部分则到原献血 地办理退费。

(3)在我市献血省外用血时,收取血液费用中的双倍部 分在用血所在地办理退费,收取血液费用中的成本部分在我市 办理退费。

 


南江保健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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